案 由:四川宏骏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
个人运输案
当 事 人:四川宏骏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四川宏骏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法律依据:2022年5月25日下午,四川宏骏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空大道运输建筑垃圾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污染城市道路案。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对四川宏骏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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