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资阳晨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污染城市道路案
当 事 人: 资阳晨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理: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球探体育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资阳晨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法律依据:2022年5月13日下午,资阳晨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在苌弘大道运输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污染城市道路案。违反了《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球探体育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球探体育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资阳晨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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