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重庆禄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修建资阳市临空经济区雁溪湖景观工程项目未采取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案
当 事 人:重庆禄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理: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重庆禄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法律依据:2022年5月16日下午,重庆禄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修建资阳市临空经济区雁溪湖景观工程项目涉嫌未采取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案。违反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重庆禄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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