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未在政府指定场所售卖物品
当事人: 王志英
行政处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王志英作出当场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元)
法律依据:2021年11月22日,王志英未在政府指定场所售卖物品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王志英作出当场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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