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马兰在高新区马三路占道经营案
当事人: 马兰
行政处理: 依据《资阳中心城区市容和球探体育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马兰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法律依据:2021年11月15日, 马兰在高新区马三路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资阳中心城区市容和球探体育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资阳中心城区市容和球探体育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马兰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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