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龙志刚在外环路西二段占道经营案
当事人: 龙志刚
行政处理: 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球探体育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龙志刚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元)
法律依据:2021年7月29日,龙志刚在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西二段宰山村安置房外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球探体育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球探体育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龙志刚作出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篇:资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 2021-07-30 08:50:44 ]
下一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2021-07-30 17:46:06 ]